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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一個不嚴謹的角度談愛情跟定言令式的關係,其實要說的只不過是一種無待其他條件而足以成就的關係。

在康德的哲學裡,定言令式說明了道德命令如何具有普遍性,或者說,原本只是主觀的格律如何成為客觀的道德律令。為什麼主觀的東西可以成為起點?因為人類的行為並非只是自然世界中,因果律的產物;不僅止於此,人若要具有不同於其他受造物的差異,他必須將自己視為「智思界」的一員,認為他在抉擇的時候,彷彿能不受因果律左右,而做出一個「屬於」自己的抉擇。也就是說,不是因為做善事可以獲得報償,而是認為做善事是應該的。

道德是如此,但愛情呢?愛情能不能無涉於任何外在的條件呢?

由於是一種不嚴謹的討論,所以所謂「外在的條件」即是按字面上的意思來解釋,而不是倫理學上有關自律與他律的區別關係。亦即,愛情能不能不受外在條件,諸如年紀、相貌、地位、所得等的影響,而是單純的因為愛那個人而愛那個人呢?

這裡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是:什麼是外在條件?而這又會帶出另一個問題點:什麼是本質?當然,這樣的提法似乎隱含著以下這個命題:(即便能夠有關於外在條件與本質的共識,)外在條件與本質無關。真的是如此嗎?一個人的收入與他的個性無關嗎(在此假設個性是屬於本質的層面,而這又回到前一個問題:什麼是本質)?

這些無法停止的問題給我們一個重要的提示:我們無法「真空地」去思考一個跟我們生命相關的問題;或者說,如果我們「真空地」去思考一個與我們生命相關的問題,那也絲毫無法帶給我們任何助益。

喜歡你的才華代表他喜歡你的本質嗎?不見得。你的才華的可能性其實受到許多外在條件限制,間單的說,直笛跟小提琴不會被化約成音樂才華,然而學直笛或小提琴可能受制於你或是父母能夠(或願意)投注的資源。再者,什麼是個性?那真的是一種徹頭徹尾屬於自己的東西嗎?喜歡你的個性就是喜歡你的本質嗎?談到這裡,似乎也無法那麼確定。

仔細想想,這個世界上似乎沒有不待其他條件而能成就的愛。父母?父母之所以愛我,不正是因為我是他們的孩子嗎?去除了這項條件,一個人會去愛另一個陌生人嗎?或許有,如果保守一點講的話,或許真正的宗教家能夠去愛一個陌生人。

如果真的是如此,為什麼我們會希望對方愛的不是我的錢,我的地位,而是真正的我?

從這個問題開始,我的思考又回到了這個問題。如果要給這樣的循環一個解答,最簡單的一個將會是:因為我們把問題搞混了。也就是說,我們從一開始就沒有區分什麼是外在條件,而什麼又是內在本質。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,任何對愛情的回答都是一種背反,因此只會出現類似的循環。

但是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(因為這個問題實在太困難了,以致於我根本沒有解決的興趣),我們可以先停在另一個問題:我們期待什麼樣的愛?

作為一篇隨筆,這樣的篇幅已經嫌太長了,所以就先停筆於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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